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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早晨8:30,本人骑电动自行车于右内大街自南向北上班途中,路过里仁街路口时。一辆车牌号京N67D15黑色奔驰GLK,在不顾及我方安全的情况下,贸然从里仁街东向北右转。因为交规有转弯让直行的原则,当时我略带不好听的语气提醒对方注意安全。稍后我超越他行驶20多米后时,他车左前侧与我电动自行车右后侧发生接触,我下车后感觉扶不住车就把车放倒在地,对方不等我拍照取证就驾车破坏了现场,挪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在我报122后,樱桃园交通大队当值赵警官在未看清我车痕迹并听信奔驰车主一面之词的情况下,判断不属于交通事故,让我们拨打110报警,然后他在派出所民警未到场的情况下驶离。因未控制现场,导致对方驾车逃离。在我一气之下用手机掷击对方车的情况下,对方也不停车,因此怀疑对方酒驾或者毒驾。但因交警处理不正确,导致时限过久已经无法测出。因后来去马连道交警队事故科报案时右小腿处疼痛,本人当天去三甲医院进行检查,医生在核磁共振结果出来后诊断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在报110后,白纸坊派出所已给我们双方录了笔录,但因交警未出具相关刮擦情况的说明,导致办案过程进行不下去。到今天为止事情已发生了第九天,肇事车主连句慰问的话都没有,并在交警及派出所民警面前编造谎言、歪曲事实,国法何在?天理何在?建议吊销此人驾照,并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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