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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ce19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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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泣的潮白河》.....我想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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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5-10-10 23:11:29 | 只看该作者
82#
发表于 2015-10-11 11:32:56 | 只看该作者
83#
发表于 2015-10-11 16:42:01 | 只看该作者
84#
发表于 2015-10-11 16:44:30 | 只看该作者
85#
发表于 2015-10-11 16:57:11 | 只看该作者
86#
发表于 2015-10-11 22:51:34 | 只看该作者
87#
发表于 2015-10-11 23:09:48 | 只看该作者
潮白河完了,我从怀柔一直沿着左右堤路走到燕郊,水质极差,几乎没有鱼了。希望大家宣传抵制不买电工鱼。让丫们饿死!
88#
发表于 2015-10-11 23:50:29 | 只看该作者
问:在农村,经常有人背着电瓶在河中电鱼,村民对此意见很大,请问对此行为,公安机关能否处理?如果能处理,该使用哪部法律?

答:此类案件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在处理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该鱼的所有权若归属于个人、集体或者企业所有,可根据其主观目的定性为盗窃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若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渔政部门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已予罚款处罚的,渔政部门处罚时不能再予以罚款;(2)若鱼系自然生长且所有权无归属,应直接适用《渔业法》第38条规定,由渔政部门予以处罚;(3)如果其构成违法购买、贮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9#
发表于 2015-10-12 15:41:25 | 只看该作者
90#
发表于 2015-10-13 12:01: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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