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之少侠
注册时间2005-2-2
在线时间 小时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对《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北京市政府法制办9月6日就《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如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尚未正式公开颁布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与1999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相比,郊区河湖也将纳入条例管理。草案首次明确了野泳的处罚标准。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区域进行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个人最高将接到500元的罚单。如是组织行为,则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河湖管理机构同意,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临时停放车辆的,每辆每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等活动,应保证河湖工程、生态环境、水体和水质的安全,并对旅游项目和规模进行总量控制。 草案还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14种行为。包括建设与河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毁损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构筑物;损毁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行驶履带车辆,及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作物、林木;损毁护堤护岸林木、花草、景观;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防汛和紧急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车辆在大坝、堤防、闸桥、戗台、河湖管理专用路通行;倾倒、堆放、弃置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其他破坏河湖环境保护和工程安全的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