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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解释;我国土地制度分为两级管理;1,“城市的土地归国有”,2,“农村的土地归集体劳动人民所有”。
首先我们先确定隶属关系,摆正隶属关系你就知道你的身份隶属于哪个方面,第二,再看看你签署的合同属于哪方面的,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1)从你讲述的合同上说你与甲方(那个甲方?)签署的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就是租赁土地上所盖的房屋产生了房屋租赁买卖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已经发生,发生了就有法律效率。因为你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发生了租赁关系,它代表的是集体劳动人民土地所有权人(单位),而且合同中要求对方全额付款,也就是你提前全额付给对方20年期+7年期的房屋租赁款,一次到位。那么一次全额付款证明你与被租赁单位产生了法律效率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绝对有法律效率的,毫无置疑。作为产权所有人分配关系合同中也明确指出,你只是租赁者有使用权和居住权的身份,没有处置权,这就是差异。
你的权益归属已经明确了;居住权、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隶属某村集体劳动人民;处置权、管理权。
(2)细化隶属关系;
农村土地投资方;某村集体土地(村委会)
建设实施单位投资方;某建设单位有限公司(个人)
社会个人投资购买方;居住
以上三方产生的关系;供、建、需关系(市场经济)
这种关系的产生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变化而发生的,我记得在90年,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农村建设发展方向如何搞,怎么搞,在那个时期就有人提出要大力抓好农村建设,让农民腰包鼓起来,抓好菜篮子工程等方案,首先对农业结构示范调整,一是要发展乡镇企业建设,二是发展马路经济建设。。。等等(题目很大就不一一解释)。就这一问题城市、城乡结合部、近郊区都在搞这种形式的建设,我记得当时还没有出台有关方面的政策,先做示范听听反映再往下推动,再出台政策,在那个时代要给不成文的经济建设戴个帽子,那个帽子就是“新农村建设项目”当时是市委领导“陈希同”同志主抓,北京要树立了5个试点单位,试点单位有通县XXX村,海淀区永丰乡“亮甲店村”还有昌平、顺义、门头沟,城市试点单位宣武区四平园小区、西直门内XXX小区等试点建设,那时城市试点由区供销合作社、房管局、某个投资方组成,当时北京试点的建设干的热火朝天,也解决了老百姓关注的不少问题,深受老百姓叫好,可是问题也出现了很多,城市的土地确权问题,农村的土地确权问题,土地出让金谁来缴纳,农村的土地变性问题怎么变?等等一系列问题较之而来,所以就给了一个不成法律效率的一个名称“小产权”当今“小产权房屋”也就是马路经济建设遗留下的产业,我认为不管哪个领导政府都能承认它的存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要看怎么解决。
作为你的问题,五哥可以告诉你,你不要着急,我会告诉你怎样保护好你的合法权益,如何面对现状问题等等,我会给你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答案。这个政策我懂,方便的话请你把电话给我留下,我会告诉你怎样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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