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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海上钓鱼比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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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海豚
时间:
2003-11-26 23:24
标题:
[转帖]海上钓鱼比赛暂行办法
海上钓鱼比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国海上钓鱼比赛(以下简称海钓)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国海钓事业的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除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等文件外,结合海钓的特点补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钓比赛是指在海上进行的船钓、矶钓、滩钓比赛。
第三条 海钓比赛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管理、海洋环保、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上公安交通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海钓比赛要贯彻公平竞争、安全第一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精神和优良的钓德、钓风。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海钓比赛设船钓、矶钓、滩钓、等项目
船钓比赛,是指乘船到指定的海域进行的游动钓或定点钓的钓鱼比赛。
矶钓比赛,是指在海岸或远离海岸的岛屿、礁石上进行的钓鱼比赛。
滩钓比赛,是指在海滨的岸边进行的钓鱼比赛。
第六条 海钓比赛的钓具要逐步向规范化过渡,当前可结合我国实际,由组委会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七条 矶钓、滩钓划区不定位,在赛区内自选钓位可随时更换;船钓以抽签方式定船定位。为保证比赛不受海况影响按期举行,选择钓场时应确定两个以上的方案。
第三章 成绩计算
第八条 海钓比赛可按对象鱼的单尾重或数尾合重,也可按不同品种鱼的单尾重或尾合重录取成绩。
第九条 比赛可设个人船钓、个人矶钓、个人滩钓、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五种奖,亦可单设一种或几种奖。
第十条 单项成绩以运动员获得的最好名次得出。个人总成绩以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所得名次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个队参赛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所得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十一条 每项比赛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四小时。船钓运动员如因晕船等原因提前下船,只计算在船上的成绩。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矶钓和滩钓的运动员到达钓场后,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并抽签确定赛区,由裁判员带入。船钓运动员按事先抽签确定的船号、钓位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三条 组委会应在赛前介绍当地钓场情况及鱼情、水情和渔具配备等,并提供当地常用鱼饵。
第十四条 运动员钓具、鱼饵一律自备。
第十五条 运动员原则上独立操作,如钓上大鱼或遇到个人无力处置的情况时,裁判员或运动员可主动协助。
第五章 裁判与仲裁工作
第十六条 海钓比赛设裁判和仲裁机构并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裁判机构设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裁判员。裁判员配备数量可根据比赛项目和规模由组委会视情而定。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复审比赛期间规程、规则在执行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九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比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二十条 海钓比赛的裁判员同时担负安全员工作。
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
第二十一条 海钓比赛须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其中包括救生巡罗艇、急救设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救生人员。
第二十二条 海钓比赛要有健全的组织指挥系统,其中包括指挥船、对讲机、联络信号等。
第二十三条 船钓比赛所用船只必须手续完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航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海钓活动的人员不得向海内和岸边倾倒垃圾杂物,用过的垃圾杂物应装入自带的垃圾袋内带回。 第二十五条 禁止垂钓国家明令保护的稀有和濒临灭绝的鱼类及海珍品。
第二十六条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钓比赛等级运动员技术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作者:
海魂
时间:
2003-11-27 01:41
搞的有意思!
作者:
小海豚
时间:
2003-12-28 17:34
此规则是中国钓鱼协会委托青岛钓鱼协会制定的海钓比赛规则,请你们参考;我去找找国际海钓规则,如能找到马上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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